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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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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5-07-27 00:00 暂无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开始,启动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鲁科办发﹝20151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计划范围
      凡纳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
      二、科技报告呈交时间
      2015年开始,新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节点呈交科技报告;2015年之前立项并在研的计划项目,在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前,只呈交最终(技术)报告。
      三、科技报告呈交渠道
      省级科技计划非涉密项目科技报告目前一律通过山东省科技报告呈交系统http://202.110.203.75:8088/ReportSubmit/,或通过省科技厅网站首页电子政务大厅直接登录)呈交。项目负责人凭授权码(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息方式发送至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登录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信息表,上传科技报告全文。
      四、科技报告呈交流程
      (一)签署合同。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务必明确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类型和最低数量等事项。
      (二)撰写报告。遵循《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7713.3—2014)及有关要求。
      (三)初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科技报告的初审(形式、内容、密级)工作。
      (四)获取授权码。呈交科技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务必向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科技报告中心报送准确的项目字段信息表(附件1),以获取科技报告呈交系统登录相应的授权码。
      (五)上传报告。项目负责人登录科技报告呈交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报告全文。
      (六)复审报告。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负责对上传的科技报告进行复审。
      (七)颁发证书。复审合格的科技报告名单将在山东科技报告服务系统(http://www.sdstrs.cn)收录证书栏目公布,报告第一作者实名注册并登录后,填写确认信息。
      五、几点要求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工作。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将与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同步检查,并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组织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撰写和呈交科技报告。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前,须向科技厅提供与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对应的全部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否则视为未完成科技报告任务,项目不予验收或结题。
      (三)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和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诚信档案,五年内限制申请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
      联系人:姜媛、高巍、吴艳艳(省情报院科技报告中心)
      联系电话:0531-667773376677733966777338
     
电子邮箱:sdkjbg@163.com
     
附件:1.项目字段信息表
              2.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编写模板(示例)


山东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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