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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第四届山东优秀发明家的通知
2013-05-24 00:00 暂无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推动我省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并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科协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开展第四届山东优秀发明家评选活动。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自2008年6月30日以来,作为主要发明人所完成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8件以上,或者获得发明专利4件和实用新型专利15件以上,或者获得发明专利4件和外观设计专利30件以上;

(二)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至少有一件为原创性发明,所获专利应当为核心技术专利,在本行业中属于领先水平,并且有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所获专利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专利的专利文件应当准确表述出发明的技术内容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五)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专利权应当有效,不涉及专利权属纠纷。

二、评选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各类经济成分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地位同等。

(二)兼顾专利数量和质量,注重专利的原创性和产业化效益,重点鼓励企事业单位一线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三)基本条件相同,优先考虑取得国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所分配的(附表)名额组织推荐,(推荐的人员上报省评选办公室时须征得相关部门意见)。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推荐的人选,直接报送省评选办公室。

(二)省评选办公室对被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合格参选人员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三)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确定入围人选。

(四)现场答辩。由入围人员向专家评审组介绍个人发明事迹并解答专家提问,专家视答辩结果现场予以打分。

(五)召开组委会。由组委会成员依据初评、答辩综合结果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确定10名“山东优秀发明家”和30名 “山东优秀发明人”名单。

四、表彰与奖励

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称号的人员,报请省政府给予记一等功奖励,颁发证书;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人”称号的人员,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五、评选活动的组织

(一)本次评选活动由主办单位组成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领导评选工作。

(二)由组委会成员、有关专家学者及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山东优秀发明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三)组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

六、组织申报要求

按要求填写规定的表格、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和规范的申报材料,并于5月31日前报科技处,电子版发至ysg_78@sina.com。

注意事项:请申报老师于2013年5月27日下午5点前电话告知科技处。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

联系人:杨尚国

联系电话:0537-4456153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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